平规建发〔2010〕91号
2010年8月3日上午,我局召开审批例会。局领导陈锦平、余建军、陈裕林、杜国区、卢立取、黄朝勇、杜继标,以及审批窗口谢中海、李其武,规划管理办公室萧方共,建设管理办公室谢作星,法制科王捷,质监站赵仁浏,安全办应高升,市政管理办公室李异,村镇办刘建强,监察大队吴云龙、陈志力,办公室彭艺、郑军松参加了会议。会议首先听取了相关科室对提交讨论事项的介绍,与会人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现将有关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腾蛟印刷园区7家工业企业违法建筑处罚补办的问题
新消防法实施后,县消防大队的违法建筑处罚补办消防验收程序发生变化,导致腾蛟印刷园区7家无法按《平阳县加强工业企业违法建筑消法安全联合审查实施意见》平政办(2008)97号办理违法建筑消防验收。
例会决定由我局报请县政府协调,明确该园区违法建筑处罚补办消防验收意见的问题,其协调结果作为今后解决此类问题的依据。
二、关于平阳县建设房开有限公司“剑桥华府”工程规划验收的问题(复议)
鉴于建设单位已采取改正措施,正在履行平规建发2010第71号关于“剑桥华府”工程规划验收问题的决定。目前,因部分购房户远在外地,建设单位无法按时签署132户的赔偿协议(目前仅签署112户),导致无法履行下一步处理程序的问题,建设单位承诺在交付时补齐剩余20户的协议,要求先给予处罚、规划核实公示和单体工程质量验收。
会议讨论后决定由建设单位提供承诺,承当未能提供剩余用户同意意见而导致规划验收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原则同意先对建设单位立案处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公示及单体工程建筑质量验收,但确认书必须在建设单位按平规建发2010第71号决定履行完毕后再办。
三、关于浙江新大众制革有限公司处罚补办的问题
鉴于建设单位要求补办的1号厂房工程已整改到位,具备了处罚补办程序前置条件,例会决定由县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对建设单位立案处罚后给予补办1号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违法建筑补办备案。
四、关于104国道3号地块容积率的问题
会议决定由技术科牵头,确定比较科学、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提交局研究决定后报县政府决定。
五、关于检测机构进平项目登记事项
会议重申了县外检测中介机构在我县承接检测业务必须到我局审批窗口受理登记的规定,同时要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我局以往有关文件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在局网站上发布。
会议决定对温州市技术质量监督检测院在我县原已承接的智能检测项目,没有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的,其报告给予承认,但须在最后一个项目完成满半年后才予受理新的智能检测项目登记。
六、关于鳌江城市中心区N-5地块商住楼项目规划审批问题
2007年8月,温州市龙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公开竞标方式取得鳌江城市中心区N-5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9年底,建设单位向我局申报建筑设计方案。2009年12月,我局召集相关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根据评审会纪要(平规建技[2009]53号),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多轮修改,却发现几个方案都存在对地块北侧的现状老人公寓有日照影响问题(N-5地块建设前冬至日日照时间<2小时,N-5地块建设后日照时间减少)。经初步查找原因,主要系N-5及周边地块未能按照《鳌江城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进行开发建设造成的。根据《鳌江城市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N-5地块北侧隔路为规划住宅建设用地,现状老人公寓及周边民房均在其改造范围内。但是,该片区的改造至今未列入鳌江镇政府工作议程(因涉及拆迁户较多,安置工作难以推进)。因此,只要N-5地块北侧现状老人公寓及周边民房未进行改造,规划审批时又必须保证N-5地块在采光、通风等方面不对其造成影响。
鉴于以上情况,例会决定先由杜国区副局长牵头与鳌江镇政府联系,并争取由鳌江镇政府就N-5地块对北侧现状老人公寓日照影响问题召集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协调,相关协调情况报下次局审批例会研究另定。
七、关于昆三中北侧地块商住楼项目规划审批问题
2008年1月,温州居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公开竞标方式取得昆三中北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8年6月27日,我局召集相关部门对第一轮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联审。2009年6月,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相关文件精神,建设单位重新委托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公司作第二轮方案设计。2009年12月9日,我局召集相关部门对第二轮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联审。之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根据评审会纪要(平规建技[2009]49号)对设计方案进行多轮修改。由于该地块设计受规划设计条件限制,经反复调整最终确定一个方案报审。根据杭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沿体育场路的城西小区住宅楼因自身间距影响,部分住宅套型就达不到大寒日3小时要求,昆三中北侧地块建设后只对2号楼第6号住宅的日照时间造成影响(第17号窗位建设前为1小时40分钟,建设后为1小时,减少40分钟),对其他住宅未造成日照时间缩小。
鉴于以上情况,例会要求先由温州居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与城西小区2号楼第6号住宅户主达成日照影响补偿协议(法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指模,或者由其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处理[必须经过公证])。局审批窗口凭日照影响补偿协议及其它相关材料给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八、关于新公开出让工业用地与原厂区用地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指标总体平衡问题
我县工业用地在2007年以前均系协议出让,各乡镇往往与企业达成用地意向后先对一期用地进行落实[因土地指标控制],因此一些企业都是以乡镇意向的用地作为总体规划范围,整体规划,分期实施。从2007年7月开始,我县工业用地全面以公开出让方式进行供地。在公开出让前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局职能科室都以单独地块进行指标设定,因此建筑后退用地四至、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没有考虑与原厂区的衔接;此外,公开出让地块也存在着新老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不相符的问题。地块出让后,企业就向审批窗口提出要新老地块统一设计的要求,如温州鹤立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克莱顿有限公司等。
例会研究认为,从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角度看,任何设计必须在单独地块内考虑;但是,如果新老地块土地使用权同属一个企业,而且可以连成一个厂区的,对新老用地进行统一设计则更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需要,因此从支持工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也是尊重事实、科学建设的一种体现。鉴于上述情况,例会一致同意审批窗口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总平及建筑设计方案:
1、对于土地使用权同属一个企业,且新老地块相连的,可以对新老地块进行统一设计。
2、除沿城市道路必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后退外,新老地块相连界线范围内,新地块的建筑后退可以不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后退,但新老建筑间距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3、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以新老用地总和作为基础,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密度≤45%,容积率≤2.0(因浙江克莱顿有限公司两块新用地情况特殊,例会同意该两块新用地容积率进行平衡处理)。
九、关于郑楼镇古渔村1-6号工业地块增加容积率及下续审批问题
2010年4月,郑楼镇政府报告县政府,要求对2010年2月10日公开挂牌出让的6宗工业土地增加容积率从≤1.4调整到≤2.0,建筑密度从≤40%调整到≤45%,其理由是: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过低,不利于土地集约利用,而且6个企业对调整非常迫切。2010年4月9日,第54次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作了研究,要求郑楼镇古渔1-6号工业地块容积率调整和平阳县鹏伟机械有限公司项目审批问题由申副县长协调落实。之后,县府办李仁梓副主任多次就此事联系我局,郑楼镇政府在2010年5月对接会上也专题提出。
从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及原审批总平的角度看,土地一经公开出让,再调整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是不允许的;但是,从促进工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角度看,郑楼镇政府要求调整6宗工业土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实际因素。就改变公开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合同问题,国土部门认为现在国家的大政策是支持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国土部门对增加容积率没有异议。但是,对建设单位先到国土部门办理变更合同容积率的程序,国土部门认为没必要,不利于审批提速,不同意再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在乡镇对接会上,我局答复:由镇政府报告县政府对原控规进行调整,经县政府同意后,镇里负责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方案,由我局召开调整论证会,在论证基础上对调整后的控规进行公示,再由局技术科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变更联系单,审批窗口根据变更后的设计条件进行项目审批。但是,局技术科只对对调整控规签具审批意见,还没有对设计条件进行变更。
鉴于以上情况,为加快审批速度,例会一致同意审批窗口直接根据技术科审批过的控规调整文本进行审批,局技术科不再出具6个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变更联系单。关于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县府办李仁梓副主任明确要求我局按照平政办抄[2009]13号文件执行(即增加部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由审批窗口补收),例会研究同意审批窗口按照上述依据予以收取市政配套费。
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