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划拨)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二)许可条件:建设项目已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已通过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会议。
(三)许可材料:
1、申请表(内含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意见)及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2、规划条件及规划红线图;
3、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四)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现场踏勘;
4、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5、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九)联系电话: 63735026、63735027、63735029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变更)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许可条件:项目需立项的有立项批准文件,无需立项的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已办理“农转用”手续,需要环境评价等报告的已经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三)许可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间投资建设项目)或农转用批准文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4、环保部门环评批准文件及发改部门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级以上发改部门批准项目);
6、有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四)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现场踏勘;
4、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2个工作日,民间投资建设项目3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九)联系电话: 63735026、63735027、63735029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变更)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许可条件:已经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许可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
4、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
5、市政配套费缴纳证明。
(四)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现场踏勘;
4、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收费情况:浙价房(1998)281号,浙财综(1998)99号
(六)办理期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2个工作日,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在3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九)联系电话: 63735026、63735027、63735029
四、建筑(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二)许可条件:
1、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确定施工企业;
4、有满足施工需用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已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程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造价的30%;
7、已具备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或保障金制度;
8、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9、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
3、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票据;
4、需要拆迁的工程,提供拆迁证明;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票据;
6、建设工程设计消防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核项目)、气象部门出避雷装置设计审查意见书、人防部门人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四)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4、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九)联系电话: 63735026、63735027、63735029
五、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一)许可依据:《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9条;
(二)许可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
(三)许可材料:
1、国土资源部门改变土地用途征求意见工作联系单;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及合法的用地手续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权属材料;
3、变更后的规划平面图;
4、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应提供原设计单位或
具备原设计单位资质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如需对建筑结构进行修改或加固的,其设计施工图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四)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现场踏勘;
4、出具同意规划改变意见书。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九)联系电话: 63735026、63735027、63735029
六、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审批
(一)许可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7条;
(二)许可条件:符合规划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
(三)许可材料:
1.临时改变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申请报告(须经当地政府同意);
2.单位应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私人住宅应提供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房屋所有权证;
4.原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或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报告;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后的建筑结构安全意见。
(四)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现场踏勘;
4、函告县消防、环保等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网上及现场进行公示;
5、《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意见书》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九)联系电话: 63735026、63735027、63735029
七、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31条:《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39、41条:
(二)许可条件:
1、具有合法取得的测绘业务;
2、使用人员具有测绘从业资格证书;
3、其它条件。
(三)许可材料: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及附件
(四)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发放《平阳县规划建设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收费情况:国家测绘局〔国测字(2002)3号〕《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六)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测绘管理处
(九)联系电话:63889023
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1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7、38条;
(二)许可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规定;
(三)许可材料: 1、申请表;2、身份证明文件;3、建房用地来源证明;4、建房用地定点位置平面图;
(四)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现场踏勘
4、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5、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基层分局(所)(便民窗口)
九、瓶装燃气综合经营许可
(一)许可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16条;《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温州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意见》
(二)许可条件:
⑴必须符合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布局设置;
⑵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⑶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⑸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并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⑹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该条款的具体标准待省政府批准出台);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材料:
⑴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或(原省建设厅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项目行业批准文件及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⑵有稳定气源的证明(即与气源单位签订的供气协议);
⑶①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文件(或会议纪要);②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③市质监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使用证》、《充装许可证》;
⑷①企业安全、技术、统计、财务、档案管理负责人及主要岗位员工的名册、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②企业专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及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各工种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上岗证》;
⑸⒈提供以下安全管理制度:①企业安全、经营管理机构体系图表;②各工种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③安全管理负责人责任制;④安全培训教育制度;⑤重大事故报告制度;⒉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抢修抢险应急队伍名册和设备清单;
⑹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待省政府批准出台后执行);
⑺《温州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申请人身份证明一份。
(四)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现场踏勘;决定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科
(九)联系电话:63889033、63889039
十、瓶装燃气供应经营许可
(一)许可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16条;《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温州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实施意见》
(二)许可条件:
⑴必须符合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布局设置;
⑵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⑶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⑸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⑹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该条款的具体标准待省政府批准出台);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材料:
⑴有稳定气源的证明(即与气源单位签订的供气协议);
⑵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有符合GB50028-2006规范中8.6章节要求的经营、储存场所的相关材料(现场照片、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⑶①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岗位员工的名册、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证明;②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专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及其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上岗证》;
⑷⒈提供以下安全管理制度:①企业安全、经营管理机构体系图表;②各工种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③安全管理负责人责任制;④安全培训教育制度;⑤重大事故报告制度;⒉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抢修抢险应急队伍名册和设备清单;
⑸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待省政府批准出台后执行);
⑹《温州市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申请人身份证明一份。
(四)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现场踏勘;决定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科
(九)联系电话:63889033、63889039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含变更)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6、40条。
(二)审批条件:符合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及技术规定要求;
(三)、审批材料:
1、深度符合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规划总平图、初步设计);
2、原有基地内的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以及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四)程序:
1、申请
2、现场踏勘
3、审查通过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九)联系电话: 63735026、63735027、63735029、63889173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一)审批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温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施工合同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依据)。
(二)审批条件:
1、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条件:
(1)工程已报建,已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2)建筑业企业必须具有承建该工程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审批证;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已经组织落实,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已组成。其中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与工程相适应,且持证上岗;现场施工人员已经公司安全教育,项目部和班组都有安全教育计划;
(4)施工现场有健全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总包和分包、企业和项目部、项目部和班组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6)有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7)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已经落实,规模与工程相适应,并有维修保养制度;
(8)有安全技术措施费计划;
(9)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五牌一图”已设置;
(10)现场文明施工有计划,施工现场区域的围挡、临舍、食堂、厕所等已建成或已计划建设。
2、施工合同备案审批条件:符合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3、工程质量监督审批条件:符合质量审查要求
(三)审批材料:
1、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交易确认单(公开、邀请招标)或工程直接发包报批表、造价备案单、工程交易单(直接发包);
2、施工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代理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5、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6、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7、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9、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10、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与项目部);
11、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泥浆消纳专项方案;
12、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13、现场踏勘符合要求;
14、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四)程序:
1、申请
2、现场踏勘
3、审查通过
(五)收费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收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九)联系电话: 63735026、63735027、63735029
三、起重机械登记
(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第3款
(二)审批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三)审批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浙江省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备案表》及规定资料;
2、起重机械安装前2个工作日内提交《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及规定资料;
3、起重机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提交《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及规定资料;
4、拆卸单位在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提交《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表》及规定资料。
5、产权单位变更或设备报刻废,持《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温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程序:
1、申请
2、资料审查
3、备案登记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九)联系电话: 63889036
四、建设工程档案事先备案
(一) 审批依据: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10条
(二)审批条件:符合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三)、审批材料:
1、立项文件;
2、扩初设计文本;
3、中标通知书(或交易单)
(四)程序:
1、受理资料
2、备案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科、基层分局所
(九)联系电话: 63735026、63735027、63735029
五、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承接项目登记备案
(一)审批依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5条
(二)审批条件:
1、建筑设计根据招标中标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或工程意向书;
2、具有合法工商登记;
3、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
(三)、审批材料:
1、 资质证书;
2、 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4、 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有关证明;
5、 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注册证书;
6、 工程立项文件、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
7、 勘察单位提供在温设立土木实验室检查合格证明;
8、 外省企业提供进省备案登记证明及诚信手册。
(四)程序:
1、申请
2、受理资料
3、审核资料
4、登记备案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九)联系电话: 63735026、63735027、63735029
六、外地进平建筑企业备案
(一)审批依据: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18条、19条《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
(二)审批条件:承揽的工程在其资质等级审批的业务范围内
(三)、审批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4、驻平人员与计生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及花名册;
5、驻平负责人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6、驻温办事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在平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交易单);
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总承包企业须提供);
9、办公场所证明(不小于120平方米,总承包企业须提供)
(四)程序:
1、申请受理资料
2、审核资料
3、办理备案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科
(九)联系电话: 63735026、63735027、63735029
七、村庄规划审批
(一)审批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22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17条
(二)申报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规定;
(三)申报材料:
1、规划文件、图纸等设计成果;
2、规划审批的申请;
(四)程序:
1、审查规划方案;
2、批前公示;
3、按法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村镇办、技术科
(九)联系电话: 63889173、63889187
八、建设工程验线
(一)审批依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2条
(二)审批条件: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已经有测绘资质部门放线,且出具放线成果报告;3、现场施工进度符合验线要求。
(三)审批材料:1、验线申请书及附件;2、放线成果报告;3、规划总平图。
(四)程序:
1、申请受理
2、资料准备
3、现场测量
4、核准并决定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九)联系电话: 63889116
九、九、建筑业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初审(初始、增项、变更)
(一)审批依据: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8号)。
(二)审批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三)审批材料:
1、《一级、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新设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编号需复印)、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上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的解聘证明;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7、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背面注明姓名、单位。
(四)程序:
1、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建设管理科、城乡建设管理科
(九)联系电话: 63889022、63889033
十、拆除工程施工资料备案
(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
(二)审批条件:符合备案要求
(三)审批材料: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程序:
拆除工程施工15前,由建设单位报送资料,审核材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九)联系电话: 63889036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3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二)审批条件: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三)审批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4、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审查意见;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7、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9、商品住宅应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程序:
1、申请
2、审查
3、决定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九)联系电话: 63889070
十二、非住宅房屋装修备案
(一)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8条;《贯彻执行〈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审批条件:符合装修条件
(三)审批材料:
1、装修单位材料
2、施工企业材料
3、装修设计方案及批准文件
4、相关部门同意装修的批准文件
(四)程序:
1、提出申请
2、审查
3、现场勘察
4、备案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监察大队
(九)联系电话: 63889107
十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和返退
专项基金缴纳:
(一)审批依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20条
(二)缴纳对象:凡在我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
(三)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征收
(四)征收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款
(五)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六)受理地点:行政审批科
(七)联系电话:63889096 63889097
专项基金返退:
(一)审批依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20条
(二)审批材料:
1、申请返退专项基金报告
2、《平阳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一份四联)
3、《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复印件原件校对);
4、本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原件校对);
5、本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认定证书和备案证(复印件);
6、本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本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总说明图、墙体材料设计变更联系单(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有资质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工程决算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和预决算单位公章)。
(三)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工程主体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应向县墙革节能管理办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查勘;
3、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4、按规定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办理期限:现场查勘2个工作日;返退时限:材料备齐后3个工作日完成退还手续。
(五)返退科室:平阳县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六)返退地点:县规划建设大楼三楼
(七)联系电话:63889096 63889097
十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初审
(一)审批依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12条、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4条
(二)审批条件:具备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条件(《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6条)
(三)审批材料:
1、《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产品,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等合法用地证明;由当地新墙办出具的是否符合新墙材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文件。
3、 近一年度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4、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附厂房布置示意图);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附生产和检测设备购货清单);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附图示及产品照片)等。
5、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附检测人员名单及上岗证或培训证明);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原材料和成品检(试)验记录(附近半年原材料供应量及配比明细表、近半年产品检(试)验记录);执行的产品标准。
6、 安全生产及防尘防噪措施。
7、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除提供(一)至(六)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页岩资源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等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四)程序:
1、凡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新墙办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
3、现场考评,符合认定条件,报省新墙办审核发证。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七)受理科室:平阳县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大楼三楼
(九)联系电话:63889096 63889097
十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2、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4、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审批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竣工图
4、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5、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
6、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证明;
7、其它相关资料。
(四)程序: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
2、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十六、建设工程(含地下管道)竣工档案备案
(一)办理依据:《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12条
(二)办理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
(三)办理材料: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见附表)
(四)程序:申请、审查、决定
(五)收费情况:收费,根据《浙价服》2007(101)文件。
(六)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七)数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平阳县城镇建设档案室(县规划建设大楼三楼)
(九)联系电话:63889063
其他事项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一)许可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条;
(二)许可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材料:直接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
(四)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上报上级行政机关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县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科
(九)联系电话:63889025、63889036、63889033
二、地图编制出版、展示审核(初审)
(一)许可依据: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17、18条;《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第9条;
(二)许可条件:
1、具有资质;
2、合法的业务来源。
(三)许可材料: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
(四)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上报上级行政机关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测绘管理处
(九)联系电话:63889023
三、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初审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
(4)《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浙建建〔2007〕106号)
(5)《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
(6)《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72号)
(二)许可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工程业绩等,符合企业资质申报、升级、增项、变更的等级标准,并未发生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许可材料:
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
综合资料(第一册)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满足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三类”人员数量要求的考试合格证明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的说明(具体内容见附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申请资料中第(四)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四)程序:
1、受理;
2、审查申请材料;
3、符合条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建设管理科
(九)联系电话: 63889022
四、市政工程(园林)企业资质初审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4条:
(二)许可条件:符合《城市市政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规定
(三)许可材料:
1、城市市政工程企业申请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3、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
4、城市市政工程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
5、中级以上技术工种证明材料。
6、注册资金证明书。
7、企业业绩证明。
8、其他文件证明。
(四)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上报上级行政机关;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科
(九)联系电话:63889033、63889039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一)许可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二)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
3、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
4、开发经营业绩;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三)许可材料: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要求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的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股东的身份证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章程;
7、企业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请按资质申报表填写的人员顺序排列),企业的工程、财务、经营、统计等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企业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产权证书及租赁合同)。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要求《暂定资质证书》延期的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延期后企业将完成的相关工作计划等;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3、原《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
6、如果企业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动的,需提供新增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7、企业开发项目的有效证明资料。
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要求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的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股东的身份证件;
6、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注册资本的专项审计报告;
7、企业章程;
8、企业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请按资质申报表填写的人员顺序排列);企业的工程、财务、经营、统计等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9、企业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产权证书及租赁合同);
10、企业近三年累计开发经营业绩
(一)已竣工项目: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5)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已发给业主使用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二)在建项目: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6)申报当期上一月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月报表
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二级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 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9、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四)程序:
1、受理;
2、审查申请材料;
3、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建设管理科
(九)联系电话:63889022
六、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初审)(包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一)许可依据:
监理企业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第279号)
(3)《浙江省建设建设监理管理条例》第6条;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5)《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
(6)《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7]51号)。
(4)转发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7]262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条
(二)许可条件: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等符合中介机构资质申报、升级、增项变更的要求,并未发出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许可材料:
1、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有关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及职称证书;
6、其他材料;
(四)程序:
1、受理;
2、审查申请材料;
3、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规划建设局建设管理科
(九)联系电话: 63889022
七、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
(一)许可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
(二)许可条件: 经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三)、许可材料:
1、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和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还应提交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5、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6、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7、劳动合同(已备案)和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四)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3、上报上级建设行政机关
(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办理期限:当场办理;
(七)数 量: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地点: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县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科
(九)联系电话: 63889025、63889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