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1、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完成后,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施工图及设计审查意见(扩初批文);
(5)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6)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7)企业标准目录。
2、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3、收费标准:
按浙价费〔2003〕102号文件规定预收监督费(房屋建筑工程按1.8元/平方米、构筑物按工程造价2‰、市政工程按造价1.8‰计收),工程竣工时按实补(退)收监督费。
4、填写《工程质保体系审查表》及附表,开工前将《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审查表》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交于我站,方可开工。
二、竣工验收备案的办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向本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4)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5)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10、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应该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公安消防、环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3、建设各方主体(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或质量检查报告;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试验报告;
5、要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