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起草拟订本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编制平阳城镇体系规划、平阳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指导乡镇的规划编制、规划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组织审查行政区域内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区的分区规划;负责审批城市规划区内详细规划(除重要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并负责规划调整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各类规划的报批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核发城市规划区内所有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村庄集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建设许可证;参与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审查。
(五)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组织审查县级或县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实施实行规划管理;负责城乡道路及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管理;负责城乡道路及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管线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协调城乡道路和工程管线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出让土地的规划安排和城市综合开发配套费的测算。
(六)负责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制品生产企业、建筑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资质管理和行业科技进步,负责进行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与规范测绘、设计市场、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市场、建筑制品市场和地方建材市场。
(七)负责全县城乡工程建设方案审定、工程扩初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定额、造价、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合同鉴证、施工许可证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筑制品质量的管理;负责组织对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论证及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论证、开发小区的竣工验收。
(九)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城建监察对城乡规划、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察,负责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应诉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