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行政处罚管理公开

1、违法建设案件查处程序

  (1)在建违法建设案件查处程序

    Δ巡查或举报、投诉发现

    Δ发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

    Δ继续施工建设的,按照《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8条予以拆除。

  (2)立案查处程序

    Δ巡查或举报投诉发现

    Δ立案并调查取证(含现场勘察、谈话笔录、拍照等);

    Δ告知(数额较大的还须听证);

    Δ按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Δ按规定送达处罚决定书;

    Δ违法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Δ如有不服的,按法定程序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Δ对生效的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Δ结案归档。

2、违法规划建设行为种类

    违法规划建设行为包括违反有关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建筑业、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市政公用、市政环卫、村镇建设、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进行建设的;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

  (4)未申请质量监督手续的;

  (5)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

  (6)违法监理行为的;

  (7)违反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的;

  (8)未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的;

  (9)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他行为。

3、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和幅度确定:

    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参照《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1)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整个案卷交由监察大队或各基层分局(所)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上报县局审批。(2)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罚款标准的处罚案件,罚款的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法制科和监察大队会审决定并按程序报批; 3万元-5万元的,上报县局法制科审查后,报分管局长审批;5万元-10万元的,上报县局法制科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10万以上的,上报县局法制科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3)基层分局(所)执行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5000元以下,由本单位负责人召集本单位领导、办案人员讨论后上报县局法制科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决定;5000元到3万元的由法制科与基层分局(所)会审后报分管局长审批,3万元以上按公建方式执行。(4)凡是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一律上报县局法制科审核后,由分管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经办科室:本局法制科、监察大队及各基层分局(所)

  当事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有权为自己的行为陈述、申辩;

    3)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前,有权要求听证;

    4)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本局申诉,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对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当事人的义务:

    1)如实回答询问;

    2)接受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检查、勘察;

    3)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4)不得妨碍公务;

    5)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规定。

4、监督与责任追究

  1)投诉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的规划编制、规划建设许可、建设管理、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均可向本局纪检监察室或信访室投诉,投诉电话:63889009(纪检室)、63889030(监察室)、63889057(信访室)、 63889032(法制科)。

  2)救济措施: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如有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部门(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建设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或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依法申请本局颁发规划建设许可证件,本局不予许可的;

    (3)认为本局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4)认为本局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认为本局的行政许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

  3)办事纪律

    (1)严格执行县委提出的“四条禁令”和局里制定的“八条禁令”,违令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规定,城市规划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根据本局颁发的《平阳县规划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侵害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根据本局服务承诺制度,凡规划建设管理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承诺的,视情节轻重,给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行政纪律处分;造成当事人(单位)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按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